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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将面临获刑

    300元的纠纷引发3死10伤的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分别判处郝某、周某两年10个月和两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300元赔偿差价引事故
      2012年2月7日9时许,郝某驾驶的渝BT7721出租车与周某驾驶的APQ620福克斯轿车在重庆市渝北区鸿恩寺东部立交桥处发生擦剐,二人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周某坚持要出租车司机郝某赔偿300到350元,而郝某坚持只赔50元。就这样,两人为了300元的差价一直争论不休。
      后在渝澳大道交巡警平台民警的协调下,两人同意到重庆市渝中区虎头岩理赔中心定损理赔,由郝某带路。
      因此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论,郝某心怀怨气,遂带着周某绕道从渝澳大道交巡警平台出发,经黄金堡花卉园东路、红旗河沟、建新北路、观音桥驶往渝中区。
      当日15时许,郝某、周某驾驶各自的车辆分别以超过每小时70公里、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行驶至江北区观音桥下穿道往渝中区方向出口处时,周某驾驶车辆的左侧与郝某驾驶车辆的右侧发生擦剐、碰撞,致使两车失控,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
      郝某驾驶的出租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奥迪车相撞后冲上人行道,将人行道上的杨某、张某等7人撞倒;周某驾驶的轿车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致使车上的张某某等5人受伤,周某自己腿部受伤。
      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二人陷入了恐慌,由于地处商业中心地段,现场围观群众多。医院急救中心及时出动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某、杨某均在送医途中死亡。一起3死10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此发生。
      事故发生后,郝某、周某均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将受伤的肇事司机周某送至医院,出租车司机郝某则被直接带至公安机关,次日二肇事司机均被刑事拘留。
      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与周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
    激烈争辩责任与量刑
      2012年11月1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郝某、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江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并于2013年3月25日变更起诉,指控郝某、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同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标准,提高了量刑建议。
      2012年12月14日、2013年4月17日,江北区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两次的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任何异议,但涉及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时,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公诉人认为,该案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人死亡,应当属于交通肇事情节特别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所认定的“同等责任”是二被告人内部的划分,不是针对被害人而言的,此案的被害人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故二被告人作为一个整体均需要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可以认定为自首,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两年6个月至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则认为,周某不应当对死亡3人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的“情节特别恶劣”,因为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是不具有犯意联系的过失犯罪,周某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义务,但不能控制郝某的行为,郝某亦是如此,二者的行为及主观上是独立的,应当是各自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关责任,而不能认定二被告人均承担全部责任,应该在1年至两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二被告人当庭作忏悔
      案发后,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理赔,被告人周某及家属则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其余伤者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已作出相关民事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周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以致两车发生擦剐、碰撞后失控,造成完全无责任的3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应按同等责任承担交通事故法律后果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郝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明确认定了3名死者及其他伤者对交通事故均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负事故同等责任”是指肇事人与被害人负同等责任,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周某、郝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故对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均能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审理中能认罪、悔罪,并对死者的家属进行了赔偿,且周某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故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某、周某两年10个月和两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在庭审现场,二被告人表示,在押期间认真地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不该赌气,一念之间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非常后悔。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记者手记
      “让与争一闪念,生与死一瞬间”,这样的交通警示标语在重庆的交通道路上随处可见。在行车过程中,擦剐的事情经常发生,广大驾驶员要从解决问题目的出发协商解决,这既是方便他人亦是方便自己。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到,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应该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将矛盾妥善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而让自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