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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人驾驶发生事故 雇主是否构成犯罪

    刘某是一无牌照的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车主,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雇佣其驾驶该车。王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因违章驾驶,与相对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乘坐面包车的五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

     刘某是一无牌照的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车主,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雇佣其驾驶该车。王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因违章驾驶,与相对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乘坐面包车的五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最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车主刘某构成何罪?

     律师认为,刘某雇佣无证人员驾驶无牌车辆,造成严重事故,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刘某雇人驾驶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罪。

     刘某的雇佣行为与造成的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具有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雇佣含有指使、指挥之义,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证还雇用其开车,因此应属于此条款所规定的“指使”。刘某理应预见雇佣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特种车辆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王某因为驾驶经验不足,违章驾驶导致五人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刘某的违法雇佣、指使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车主刘某应负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人员。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以刘某具备交通肇事罪主体资格。本案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上,车辆处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按交通肇事罪有关规定处理。

     刘某还应承担因雇员过错造成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